迪拜[阿联酋],3月8日(ANI/WAM):阿联酋副总统兼总理谢赫·穆罕默德·本·拉希德·阿勒马克图姆殿下以迪拜统治者的身份,颁布了第2号法律。(1)关于在迪拜经营的外国银行的税收。
该法适用于在迪拜经营的所有外国银行,包括特别开发区和自由区,但获准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经营的外国银行除外。
根据该法律,外资银行需按其年度应税收入缴纳20%的税。但是,如果这些银行按照联邦法律第11号缴纳公司税。(47) 2022年关于公司和企业的税收及其修正案,公司税的金额将从他们的总纳税义务中扣除。
本法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纳税申报原则、纳税申报审计程序、自愿披露原则以及税务审计责任和程序。
该法律还概述了获得阿联酋中央银行许可的外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权利。它规定了通知税务审计结果的步骤。此外,它允许应税实体在法律中详细规定的某些条件下,就对其征收的税额或罚款向迪拜财政部提出异议。
根据该法律,迪拜执行委员会主席将对被视为违反该法的行为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决定。罚款总额不应超过50万迪拉姆。如果在两年内再次违规,罚款将增加一倍,最高可达100万迪拉姆。
本法适用于本法颁布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财政部局长还将发布必要的决定,以实施本法的规定,并将在官方公报上公布。
新法律取消了第1号条例。(2)或任何其他可能与之相抵触的法例。为实施第1号规例而发出的决定及备忘录1996年第(2)条将继续有效,直到颁布新的决定取代它为止。
法律没有。(1)关于在迪拜经营的外国银行征税的2024年第(1)号法令自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ANI (W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