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PAO,
过去十年来,我一直是某银行的忠实客户。显然,当我的名字被牵扯进银行涉嫌诈骗的案件时,银行对我提起了estafa诉讼。银行也拒绝释放我的银行存款,声称它是根据我们协议中的“Hold Out”条款扣留我的存款,该条款保留了在我对他们负有责任的情况下保留我存款的权利。当银行受到刑事起诉时,银行有权扣留存款人的存款吗?
米兰达
亲爱的米兰达,
请注意最高法院对大都会银行和信托公司诉Ana Grace Rosales和Yo Yuk To案的裁决,GR 183204, 2014年1月13日,由助理法官Mariano del Castillo撰写,其中认为:
“只有当存在由《民法典》第1157条所列举的任何义务来源(即法律、合同、准合同、违法行为和准违法行为)产生的有效和现有义务时,才适用‘暂缓付款’条款。在本案中,请愿人未能证明被告根据任何法律、合同、准合同、违法行为或准违法行为对其负有义务。尽管上诉人对被告罗萨莱斯提起了刑事诉讼,但这不足以让上诉人发出“拖延”令,因为案件仍在审理中,而且尚未对被告罗萨莱斯作出最终定罪判决。事实上,值得注意的是,在请愿人发出“拖延”命令时,尚未提出刑事诉讼。因此,考虑到被告罗萨莱斯对五种义务来源中的任何一种都不负有责任,请愿人发出“拖延”命令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我们同意RTC和CA的调查结果,即“保留”条款不适用于即时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请愿人不顾被告的要求,无理拒绝释放被告的保证金,构成违约罪。上诉人违反了与被上诉人的合同,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重点提供)
根据上述判例,银行只有在存款人根据新民法典第1157条所列举的五种义务来源(法律、合同、准合同、违法、准违法)中的任何一种而对存款人负有责任时,才可以向存款人扣留存款。
与您的案例类似,上述判例认为,即使银行对其存款人提起刑事诉讼,也不能以此作为银行扣留存款人存款的理由,因为该刑事案件仍在审理中,尚未对存款人作出最终定罪判决。目前还没有义务的来源,因此,银行没有扣留存款的法律依据。因此,当银行不顾你的要求不合理地拒绝释放你的存款时,它可能会被追究违约责任。
我们希望我们能回答你的疑问。这个建议完全是基于你方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理解。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或阐述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
编者按:《亲爱的PAO》是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每日专栏。阿科斯塔局长的问题可发送至[电子邮件]保护)